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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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誉辰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誉辰智能相关股东延
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3.90 元,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
全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肖
谊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
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誉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单位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4)本单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出售公司
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阳东、邓乔兵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非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华憨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83.9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
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
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日 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张汉洪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宋春响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袁纯全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
肖谊发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
深圳市誉辰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资合伙企业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有限合伙)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刘阳东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员
邓乔兵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尹华憨 董事、副总经理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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