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2023-08-08 18:40:35 来源:证券之星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誉辰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誉辰智能相关股东延

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3.90 元,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

全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肖

谊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

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

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誉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单位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4)本单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出售公司

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阳东、邓乔兵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非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华憨的承诺

  “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

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

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8 月 8

日,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83.9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

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

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日                  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张汉洪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宋春响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袁纯全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

 肖谊发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

深圳市誉辰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资合伙企业                       2026 年 7 月 12 日   2027 年 1 月 12 日

          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有限合伙)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刘阳东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员

 邓乔兵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尹华憨         董事、副总经理        2024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 1 月 12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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